规章制度
欧亿6蓝狮平台注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(暂行)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,充分发挥教职工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促进依法治校,依据《教师法》《高等教育法》《工会法》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《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》等规定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 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,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与组织形式,是促进学院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的重要途径。

第三条 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推进学院事业发展。

第四条 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,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 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第二章  职权

第六条 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
(二)听取学院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三)听取学院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、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四)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;

(五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

(六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;

(七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院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
(八)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
第七条 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,积极协助学院领导开展工作,教育和引导教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。

第八条 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,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。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章  代表

第九条 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、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,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。

第十条 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,一线教职工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%,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。

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,有事业心和责任感,公道正派,密切联系群众,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。

第十一条 教代会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,实行任期制,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。

第十二条 代表的选举工作,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,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。

代表的选举,可以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选举,也可划分成若干个选举单位分别进行选举。

第十三条 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,审查情况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。

第十四条 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、撤换与增补:

(一)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、调离学院或解聘合同的,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;

(二)教代会代表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,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,报经学院教代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;

(三)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,须增选、补选教代会代表的,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;

第十五条 根据需要,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、专家、学者、学生、劳模和民主党派、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。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第十六条 代表的权利:

(一)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;

(三)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;

(四)就学院工作向学院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;

(五)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、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,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。

第十七条 代表的义务:

(一)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法律法规、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能力;

(二)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教代会决议,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;

(三)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,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;

(四)及时向学院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,接受评议监督;

(五)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,提高业务水平,做好本职工作。

第四章  组织制度

第十八条 教代会每届届期为3年或5年,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。

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。遇有重大事项,经学校、学校工会或1/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,可以提前、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。

教代会须有2/3以上代表出席。

第十九条 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,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。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、职权、领导关系、组织制度、工作程序、运行规则等,与教代会制度相同。

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200人以下(含200人)的,其代表名额应不少于30%;教职工在201至1000人的,代表名额应按教职工人数的10%—30%确定;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,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的10%左右确定,但不多于400人。

第二十条 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,教代会的日常工作。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:

(一)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,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,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会议议题、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;

(二)教代会闭会期间,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,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;

(三)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,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;

(四)抓好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建设;

(五)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。

第二十一条 教代会应建立提案制度。

学院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提案通知。提案应围绕学院发展规划、制度建设、党政管理、教学科研、人才队伍建设、工资分配、人事制度、民主管理与监督、生活福利、后勤服务等方面。

提案的征集及立案情况应在教代会上报告,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在下次教代会上报告。

第二十二条 教代会的召开,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,确定会议的组织形式、中心议题、会议议程、参会代表、提案征集、换届选举等工作。

第二十三条 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,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,形成的决议或做出决定的事项,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。

学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、决定。

教代会决议、决定的执行情况,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。

第二十四条 学院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及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,为其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二十五条 本实施方案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

第二十六条 本实施方案工会负责解释。